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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雜草學會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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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農藥與GLP符合性監控系統關係之簡介
卷期 36:2
作者 林思瑋潘宜芳石兆平
頁次 169-176
關鍵字 TSCI
出刊日期 201512
DOI 10.6274/WSSROC-2015-0036(2)-169

中文摘要

1970年代初期,美國政府開始制定法規管理化學品及藥品,法規中提及登記的產品需要進行相關測試。而後許多有關非臨床安全性評估數據的問題漸漸浮出檯面,迫使美國食品藥物管理署(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以下簡稱美國食藥署)及環保署(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以下簡稱美國環保署)開始進行實驗室稽核活動及研究一套制度,也就是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Principles,以下簡稱GLP規範)來要求實驗室,以確保相關數據的產出是可靠的。1978年,美國食藥署公布了其最終的GLP規範,而在1983年美國環保署則公布了其最終的GLP規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以下簡稱OECD)參考部分美國食藥署的法規於1978年著手建立自己的GLP規範,並於1981年出版了OECD GLP規範;1997年出版了修訂版本的OECD GLP規範。除了GLP規範外,OECD為了解釋及說明GLP 的應用,陸續出版了其他文件供試驗單位及優良實驗室操作符合性監控機構(GLP Compliance Monitoring Authority,以下簡稱GLPMA)依從參考用。相關文件如下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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