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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THCITSS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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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人格權威在法秩序與民主秩序中的意義:兼論 Schmitt對威瑪共和總統的看法
卷期 50
並列篇名 On the Significance of Personal Authority for the Law Order and Democratic Order: Also on the Thinking about Reichpräsident in Carl Schmitt’s Theory
作者 鍾芳樺
頁次 157-190
關鍵字 THCITSSCI
出刊日期 201409
DOI 10.3966/168451532014090050004

中文摘要

本期楊尚儒的文章〈再論國家元首之權威在Schmitt理論中之意義:與〈人格權威與政治秩序的形成〉一文商榷〉(以下簡稱「楊文」),檢討並批評了筆者在本刊第47期的文章〈人格權威與政治秩序的形成:論權威與權力之區分在Carl Schmitt秩序理論與民主理論中的意義〉(以下簡稱「筆者文章」)。楊文固然認同筆者文章指出的「在Schmitt理論中,存在權威與權力的概念區分」(楊文頁106),但是楊文認為,依據Carl Schmitt對於「帝國總統」1及其具有的委任獨裁權限的看法,Carl Schmitt並不會主張威瑪共和的總統是一種領袖權威,更不會擁有實質上的權力。從而楊文反對筆者文章的看法,認為筆者的主張沒有清楚分辨Schmitt在1933納粹上台前後不同的思想,無法仔細考慮Schmitt基於各種不同處境而產生的思想差異。
基本上,楊文補充了不少筆者文章因為問題意識與篇幅所限而無法詳論的一些問題(如Constant對於中立權力的看法;Schmitt對納粹時代領袖的思考),也指出了筆者文章一兩處推論疏失之處。但是,如同本文下面要指出的,楊文因為在問題意識與解釋方法論上與筆者不同,從而造成楊文理解筆者文章上的一些缺失,也無法充分理解筆者文章所想要指出與回答的問題。下面本回應文將在第二部分先簡要的說明楊文論述上的重點,指出楊文批評筆者文章的五個論點,之後再一一回應。在第三部分,筆者將指出楊文跟筆者文章在問題意識與解釋方法論上的差異,以及對筆者文章文本的一些誤解,從而回應了楊文前三個批評筆者文章的論點;之後筆者將再度簡要重申並進一步申論為何Schmitt重視人格權威在法秩序中的重要性,從而回應楊文對筆者文章的第四個論點(第四部分),再回應楊文對於威瑪時代總統性質的看法,也就是楊文批評筆者文章的第五個論點(第五部分)。最後是簡單的結論。

英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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